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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为 为人师表 市教育局提出教师“十不准”
发表日期:2008-04-10   来源:大同日报   发布人:shizhe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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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李中华 实习生 贾兰兰) 市教育局在落实市委“五条禁令”的同时,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7日,向各学校下发了规范教师行为的“十不准”,要求全市教师树立为人师表的新形象。

  “十不准”内容为:一丶不准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丶政策丶法律丶法规等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和言论。二丶不准工作日期间到校外兼职兼课或搞第二职业。三丶不准在双休日丶节假日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乱办班丶乱补课丶乱收费。四丶不准利用职业便利,采取任何方式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五丶不准向学生推销各种学习资料丶报刊等。六丶不准浓妆艳抹和穿戴与身份不符的服装丶饰品进校园。七丶不准侮辱丶歧视丶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八丶不准以任何理由停止学生上课或驱赶学生。九丶不准单纯以考试成绩评价学生,按考试成绩给学生调换座位。十丶不准在上课期间使用通讯工具。

  对违反以上要求之一的教师,经学校批评教育仍不纠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三年内不得评优丶评模丶晋级,不得参与优秀教师丶优秀班主任丶骨干教师丶学科带头人等评选活动;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单位在年度内有一次被市级媒体曝光或有两人以上违反“十不准”之一被查实的,要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违规违纪教师被查处的学校,年度考核和教育教学管理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在原评定等级基础上,降一级或两级确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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